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11月24日|5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执行人X市教育局与被执行人湖南S空调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湘01民终983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市教育局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S空调设备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7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7月5日向X市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7月21日向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湖南S空调设备服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59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559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