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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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案:明星吴秀波被敲诈勒索案

作者:张洪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57次举报


本篇内容为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引言

曾经沸沸扬扬的明星吴秀波被敲诈勒索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随着这样一起因明星个人感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暂时告一段落,对于个人感情“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界限问题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以下笔者就本案值得关注或应当被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我们在今后生活中提高风险意识:


案情概述



2021年2月18日,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陈昱霖敲诈吴秀波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月底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昱霖同吴秀波的情人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昱霖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秀波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秀波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吴秀波在法庭也出具了谅解书。

被告人陈昱霖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

一、被告人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存有双方私密信息的信息存储设备予以没收。

三、涉案招商银行账户内余额用于执行罚金,余款发还。 


量刑用法


首先,案件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为二个月,案情特殊的,可以根据情况需要报请院长进行批准延期,对于本案涉及明星的隐私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本案的侦查、提起公诉以及审判阶段肯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通常会在各个环节中用足审限,办案机关不会在时间程序上留下瑕疵。最终,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两年多后,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实现了量刑的从轻,并且没有被判处重刑而到监狱服刑的情况。


那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什么能够从轻量刑,实现缓行呢?


第一,在羁押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态度较好,通常从提讯笔录的前后叙述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在第一次提讯就认罪来判断;第二,本人以及家属能够同意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在庭审前认可罚金数额,积极缴纳罚金。通常在判处缓刑案件中,家属一般是将罚金先行缴纳到位,这也是法院判别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认罪悔罪的标准之一;第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这一点很重要,满足着三点,才有可能在基准刑以下从轻量刑。


说清楚陈某某的量刑,再来说说陈某某涉嫌的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第一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陈某所要“分手费”的界限如何区分呢?


本案中,陈某某与明星吴某某签订了补偿协议,且吴某某已经先期支付了300万元,随后陈某某继续索要4000万元,这明显超出了协议约定的部分,结合先前吴某某已经同意支付1100万元,从两次所要钱款的过程以及4000万元的数额来看,很明显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中分手补偿的范围,从法律上具备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行为上,陈某某为了实现索要第二次的4000万元的目的,以公开二人的照片、聊天记录等涉及隐私的内容,属于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特别是这些信息对于明星吴某某来讲,产生的负面影响无疑是不能接受的。因此,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的方法,已经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一旦行为满足了构成要件,即构成了犯罪,具体量刑问题就要看是否属于未遂、以及是否认罪悔罪了。


律师分析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数额过程中,对吴某某先期支付的300万元,由于没有威胁的紧迫性,没有认定在犯罪数额中,有“自愿”给付的可能性,那么这300万元,与后来的4000万元有什么却别呢?或者说,如何界定“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所得呢?


要区分二者的界限,首先从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看,第一次签订协议,吴某某称只要不公开二人的关系,愿意给付1100万元,且签订协议后主动履行了300万元。陈某某也是后来需要购房,才萌生追加4000万元赔偿的念头,可以说,签署1100万元分手费的协议,处于本案犯罪行为开始之前。其次,从要挟或威胁行为来看,第一次签订协议虽然涉及“分手”、“预防出现负面影响”等因素,但是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且陈某某也没有具体采取行为,因此,虽然第一次的协议属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协议,但尚未触及刑法。


在日常生活中,是否所有的“分手费”或者分手“补偿协议”均属于无效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虽然婚外情或未婚同居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但由于其在生活中客观存在,因此,这样的关系一旦走向终结,势必会涉及某些财产以及补偿问题,比如说,在双方同居或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汽车等财产,甚至共同进行了投资或经营行为,那么不论双方的身份关系如何,财产必然要进行分割处理,涉及这种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共同出现在协议中的情况,协议必然是部分有效的。


此外,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为对方付出巨大,或者因疾病、流产或者日后生育问题造成了身体以及精神上的损害,从这个角度进行协议补偿,法院也不会直接判定协议无效。


最后,在本次风波中,显然明星吴某某与陈某某二人从法律常识以及社会资源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而正是由于陈某某缺乏法律意识,在处理问题时没有经过第三方或者其他机构,才使得其实施的行为被法院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如果陈某某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沟通,并最终诉诸于法律诉讼,其实施的行为或者作出的意思表示,将不会被认定为直接作用于明星吴某某,也就不会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从根本上避免牢狱之灾。


律师提醒

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不断完善,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委托专业法律人士处理法律问题,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争取利益最大化,已经逐渐为公众所接受。在遇到我国法律尚不能完全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还是应当谨慎言行,求诸于专业,且莫盲目自信,想当然而为之。



张洪立律师,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主任。执业8年,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以独特的角度处理案件,从而攻坚克敌为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8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