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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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宠物寄养到宠物店期间,宠物死亡的,谁担责

作者:张洪立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9次举报

宠物寄养指的是宠物主人因外出在短期内无法照料或照看自己的宠物,寄托或托付给他人或第三方照料照看宠物。大多数城市宠物已经成为家庭“必须”成员,由于节假日、出差等原因不能照顾宠物成了一大困扰,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家庭式宠物寄养。


  网友咨询:


  将宠物寄养到宠物店期间,宠物死亡的,谁担责?


  律师解答:


  宠物寄养是众多宠物医院、宠物美容店兴起的一种宠物托管生意。饲养者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作为托养人,应当审慎选择那些具有相关资质,并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空间、设施的寄养机构。若在寄养过程中,因寄养受托方未提供合适的环境饮食,导致宠物死亡的,寄养受托方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返还寄养费用。若将宠物放在自己朋友家中由他们免费寄养一段时间的,只有在寄养受托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宠物伤亡的,寄养受托方才需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宠物寄养容易引起纠纷,在寄养宠物时最好要签订寄养协议,写清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问题的归责情况,以免发生纠纷。在寄养宠物之前,一定要慎选寄养场所,必须检查宠物酒店是否持有有效的动物寄养所牌照。亲身视察场地及了解宠物酒店的设施和服务,以确保宠物能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居住及从中得到妥善的照顾。协议中明确双方的义务。宠物主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寄养费用,对于非因受托人疏忽宠物给受托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及时予以赔偿等。寄养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对宠物的照顾义务,宠物情况及时告知义务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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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立律师,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主任。执业8年,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以独特的角度处理案件,从而攻坚克敌为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8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