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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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作者:张洪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3次举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已于202091日起正式施行。

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点评:上述条例的颁布,其主旨在于从行政立法角度约束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并最终以行政责任或处罚方式督促国企、机关事业单位依照该规定履行付款义务。且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根据最高院的跪地,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法规允许适用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于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适用于审理中。

意味着今后,在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时,务必谦虚一点,同时在增加一个说明性条款:乙方是一家中小企业...这样会好处多多!否则打肿脸充胖子,没任何好处...


张洪立律师,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主任。执业8年,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以独特的角度处理案件,从而攻坚克敌为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8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