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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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蒋雪锋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6日 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绍兴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锋,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某纺织公司。

被告:梅XX。

被告:绍兴某2纺织公司。

被告:周XX。

原告绍兴某公司诉被告绍兴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某纺织公司)、梅XX、绍兴某2纺织公司(以下简称某2纺织公司)、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确后):1、判令被告某纺织公司、某2纺织公司、周XX支付货款46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梅XX对被告某纺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某纺织公司、某2纺织公司存在贸易合作关系。2019年3月20日,该二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一份,确认该二公司欠款463万元,并承诺以每月30万元至50万元的计划向原告付款。被告周XX作为共同付款人一并在付款计划中签字,该三被告理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另,被告某纺织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梅XX系该公司股东,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要求其对某纺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之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0日,被告某纺织公司、某2纺织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一份,确认该二公司欠原告货款463万元,并承诺每个月按30万元至50万元的计划付款,被告周XX亦在付款人处签字。2019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某纺织公司、某2纺织公司住所地分别邮寄通知函一份,通知函载明要求该二公司立即支付所有欠款463万元,上述邮件未妥投。2019年10月28日,原告将上述通知函以短信方式发送给被告周XX。现原告以各被告未付款为由,提起诉讼,遂成讼。

另查明,某纺织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梅XX。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付款计划、公司登记情况、短信记录、通知函、邮件回执及原告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某纺织公司、某2纺织公司结欠原告货款463万元的事实由该二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XX在付款计划付款人处签字,应视为其自愿对上述二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该三被告至今未付任何款项,已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某纺织公司、某2纺织公司、周XX共同支付全部货款46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点及利息计算标准于法有据,本院一并支持。被告某纺织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梅XX系其股东,在被告梅XX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形下,梅XX应当对被告某纺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绍兴某纺织公司、绍兴某2纺织公司、周XX应支付给原告绍兴某公司货款46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梅XX对被告绍兴某纺织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蒋雪锋,副主任律师,川人定居浙江,现就职于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该所现有超50位优秀律师),系法、理双学士,武汉理工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