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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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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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故意伤害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蒋雪锋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1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1995年3月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筠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8日被继续监视居住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

辩护人蒋雪锋,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一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及辩护人蒋雪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6日13时30分许,刘某(已判刑)纠集曾某、罗某(均已判刑),曾某纠集被告人白XX,携带铁棍赶至××街道××道××号总站点一楼,因与魏某协商其与刘某纠纷解决方案不成,曾某等人持铁棍击打魏某头部,致魏某重伤二级。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X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白吉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白吉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白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蒋雪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白XX有从犯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白XX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白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书证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伤势照片、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门诊病历、手术记录、CT诊断报告单、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刘某、曾某、罗某、汤某、王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证人曾某、罗某、汤某、刘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魏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白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被告人白XX及其辩护人蒋雪锋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蒋雪锋,副主任律师,川人定居浙江,现就职于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该所现有超50位优秀律师),系法、理双学士,武汉理工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