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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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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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发布者:蒋雪锋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69年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绍兴X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乐清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9日被再次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蒋雪锋,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蒋雪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8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603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腾退其向绍兴X公司租赁的房屋,并支付租金698301.37元及自2017年4月2日起至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每天1479.45元计算)。被告人周某不服上诉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5月14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浙06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人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周某与其丈夫熊某一起将涉案厂房出租给绍兴X化工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周某先后4次收取租金177385元,有能力部分履行上述判决而拒不履行,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绍兴X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上述判决。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判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银行流水、案件移送函、执行报告、租赁合同及照片、收条、转账记录、和解协议、民事判决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莫某、寿某、熊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所涉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蒋雪锋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蒋雪锋,副主任律师,川人定居浙江,现就职于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该所现有超50位优秀律师),系法、理双学士,武汉理工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