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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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袁某某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蒋雪锋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绍兴XX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XX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锋,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XX,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原告绍兴XX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受理诉前引调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22)浙0603执保183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后调解未成,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确后):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6017.78元,并支付该笔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贸易合作伙伴,被告向原告购买布匹,期间原告按约供货。被告于2021年7月28日作为欠款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67017.78元未支付。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合计101000元,现余166017.78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均不予理会,故起诉。

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纺织面料。2021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截至2021年7月27日尚欠原告货款267017.78元未付。后被告陆续付款101000元,尚欠余款166017.78元至今未付,遂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被告未及时按约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及自本案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XX应支付给原告绍兴XX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66017.78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财产保全费1355元,合计316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雪锋,副主任律师,川人定居浙江,现就职于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该所现有超50位优秀律师),系法、理双学士,武汉理工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