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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庭 辩 护 词

作者:余锐奇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受XX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龙XX盗窃一案的第二审辩护人,在庭审之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此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是清楚的,定性准确,现就本案的

量刑情节提出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被告人龙XX是出于贪图便利,龙XX排队排在被害人后面,当被害人将一万元遗忘在银行窗口凹槽内即离开,后龙XX紧接在窗口与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储业务时,看见凹槽内有一万元时不作声顺手拿走被害人所遗忘的人民币一万元,是由于无知所犯下的罪行。对此在刑量情节上应当与一般盗窃罪有所区别。

2、案发后按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及时将赃款分文不少送到派出所,且主动到案,而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合法控制下,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是一个法定自首情节。

3、被告人是初次犯罪,偶然失足,且无前科劣迹,所拿走的一万元分文未动,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对此说明被告人认罪深刻,悔罪诚恳,并甘愿接受法律制裁。

4、被告人返还全部赃款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凉解。(参见被害人李X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李X明确表示,对这个事情我也不想再追究那个拿了我的钱的人法律责任,毕竟是我自己没有把钱的数目对清楚,把一万元钱忘记在凹槽里的,他能够把钱送回来,这说明他的态度是好的,这个事情也就到此为止了,我以后会吸取教训,做事仔细些)。同时被害人李X还为被告人被采取保候审缴纳了保证金2000元,此事足以证明被害人已彻底凉解了被告人,其原因是所遗忘一万元在长达几个小时内一万元完整无误地返还给被害人李平手中,该事实足以证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龙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实属量刑过重,没有体现出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与犯罪的性质、情节、与犯罪危险性相适应,我国刑法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结合的原则,本案应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初犯、社会危害较小以及被害人的凉解等情节,以达到惩罚的效果,据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对被告人龙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我的意见完毕,谢谢!

辩护人:余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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