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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逮捕前的“紧急刹车”

发布者:何忠翊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4日 6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批捕期间的辩护

 

【案情简介】

徐某某因与鲁某某存在借贷关系,后鲁某某企业破产,只能小比例兑现相关债权。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徐某某为了提高偿还比例,通过鲁某某重新出具欠条,徐某某使用在其他诉讼中用过的银行汇款记录,瞒天过海,通过法庭调解,确认了210万的债权。

【主要观点】

一、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层面看,该210万债权,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经过镇处置办确认,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

二、从诉讼行为层面看,镇处置办,处理兑现的42万,当事人已剩余168万元债权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系根据政府决定被动而为,并非其主动提起诉讼。

三、因时间长远,债权种类多,全部债权数额难以统计准确,对于其中的不实的部分,徐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四、由于债务人已经没有任何财产,法院的调解书也难以执行,本案不可能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五、徐某某对涉及本案深感后悔,其平时遵纪守法,没有社会危险性,应该不予逮捕。

六、“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

20.逮捕的适用。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结果】在拘留的第35日,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主要体会】

一、紧盯诉讼期间,及时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

二、以最新的规定做依据,让检察官觉得我们是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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