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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目标是如何达到的?

发布者:何忠翊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30日 11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齐某某,201812月的某日,午夜时分在杭州某街区,相继以破坏性手段进入5家店铺,盗窃财物,最后涉案金额被认定为8000多元。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经过律师辩护和沟通,201912月杭州某区检察院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主要焦点】

(一)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该从重处罚。

(二)本案除了构成盗窃罪以外,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该以想象竞合犯的规则,从一重处罚。

主要观点

(一)本案在进入盗窃现场时,只是对门锁有所破坏,不应属于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破坏性手段盗窃应该是针对被盗物品,这种盗窃行为,即使最被追赃,也由于盗窃手段的破坏性,而导致财物价值大幅消减,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本案由于在午夜时分,但是被盗现场没有人,周围也没有人,没有寻衅对象,不存在逞强耍狠的可能,不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本案所造成的损失,存在不同的统计标准,不应该以被害人报案为准。本案的损失数额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鉴定。以当时报案笔录为准显然不合理,一被害人对实际损失也仅仅是估计,还没有实际支出。二被害人为了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往往夸大损失程度。也不应该以当事人赔偿标准为准。当事人家属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往往一味地接受,其中包括赔礼道歉的因素,不能准确反映损失程度。最后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当事人家属所估计的3000元左右为准,认定损失程度。由于数额不到5000元,因而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大部分的被盗财物在现场找回,后果较轻。且得到全部被害人的谅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

(五)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且属于深度醉酒状态,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结果

    鉴于当事人只是涉嫌盗窃罪,悔改态度好,检察院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主要体会

(一)与检察官保持良好的沟通,适时提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并引用该检察院的不起诉案例,争取不起诉。

(二)对当事人的辅导要到位,不能以表示真诚道歉,而夸大赔偿数额,导致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引导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作出合理解释,增加说服力,消除检察官的疑惑。

(四)在检察院的“诉前会议”上适时进行辩护。对定性发表意见;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势进行解释说明,对当事人没有讲到的辩解,进行补充。

(五)发表意见注意要结合当时的情况,具有“现场感、层次感和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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