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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的上诉和抗诉

作者:宋开诚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7日分类:案例指导浏览:1927次举报

在李凤贞盗窃案中,被告人李凤贞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据此提出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反悔上诉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其抗诉意见?该案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推进,各地都出现了已经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判决宜告后又提出上诉的现象,有的确实是在认罪认罚后反悔,有的纯粹是出于投机心理,也有不少是为了留所服刑拖延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未限定上诉理由,但也要求上诉的前提是不服一审裁判,而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出的上诉,大多并非真正不服一审判决。因此,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不少是滥用上诉权的行为。

对于这种现象如何治理?目前检察系统形成的共识是以抗诉治理上诉。2020年底,最高检察院专门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发布指导性案例,其中的班某忠盗窃案(检例第83号)中,检察机关就是以“被告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建议法院取消因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

但是,以抗诉治理上诉的应对方案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抗诉的对象和理由存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该条可见,抗诉的对象应是一审裁判,抗诉的理由只能是一审裁判确有错误。一审法院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难称确有错误。以抗诉治理上诉,其醉翁之意显然不在一审裁判,而是剑指上诉。其二,目前立法并未因引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上诉制度进行任何修改,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仍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场。以抗诉治理上诉,相当于用抗诉阻击被告人行使合法权利,偏离了抗诉的制度目的,有滥用抗诉之嫌。其三,以抗诉治理上诉的做法表面上维护了司法权威,实则损害了司法权威。不难想象,法院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被告人一旦上诉,检察机关旋即抗诉,整个因果链条是被告人牵着检察机关的鼻子走,检察机关又牵着法院的鼻子走,相当于检法两个系统都被被告人的滥权行为所左右,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威何在?

必须承认,对于“留所上诉”等滥用上诉权的行为,现行法中并无有效的治理方案(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这是中国职权主义诉讼架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人的协商机制不相容的表现之一。若这个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未来也只能通过立法修改解决。而在当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谈不上完备的施行初期,始终保留一个上诉审查的可能性未尝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作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因此,胡云腾所主张的“要有容忍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的度量,应当将此作为当事人监督自己办案是否公正的一个手段或者一个渠道”,°无疑是一种更为理性、务实的态度。对于这一问题的具体应对,可以参考《指导意见》第50条对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处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认罪认罚后的被告人滥用上诉权,当然会损害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效益,但这反过来也可以促使检察机关更加审慎地评估量刑协商后的各种风险,也可以提醒检察机关不可因片面追求适用率而草率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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