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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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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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栓绳,狗主人护狗也被咬伤

作者:姚春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8次举报


一、案例介绍

    牛女士与马大哈系玉溪红塔区某小区的居民。某日傍晚牛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牵绳遛狗,马大哈带着其饲养的心爱的田园犬也在遛狗,因马大哈没有给狗拴绳,马大哈田园犬牛女士泰迪宠物狗直扑过来,把牛女士的宠物狗咬伤,牛女士顾不得自身安危赶紧阻止,说时迟那时快不幸也马大哈的牛犬咬伤右手手背马大哈惊慌的不知所措待在原地牛女士在马大哈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诊断为犬咬伤,打了5针狂犬疫苗,费用有马大哈承担。牛女士带其犬至动物医院进行治疗,共计支付诊疗费约几千元也要求马大哈来承担,马大哈不乐意了。为此马大哈向律师咨询

二、答疑解惑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猫、狗等宠物已经成为不少家庭生活的一部分,这些宠物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精神慰藉,但同时宠物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层出不穷遛狗不栓牵引绳,狗狗之间互相撕咬、狗咬人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本期就分享部分关于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饲养动物致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损害发生以后,在归责方面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简单地说,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

饲养动物的范围主要有:一是为维持生计所喂养的动物,如家禽、家畜蜜蜂、胡峰等;二是依赖人类喂养存活的宠物,如猫、狗蛇、蜥蜴等;三是动物园的动物以及被驯化的野生动物在生活中致害动物以饲养的犬、猫为主,其中又以犬伤人为主

本案中,女士马大哈遛狗时相遇,两人的狗之间先是狂吠,后狗与狗进行撕咬,狗主人因护犬进而导致也被对方的狗咬伤。马大哈不仅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而且在遛狗时未给犬戴嘴套、束犬链,马大哈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其饲养的狗撕咬牛某的狗、并咬伤牛某的根源,因此马大哈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动物饲养人:因饲养的动物伤人,动物饲养人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会受到警告、罚款处罚。依法依规、文明饲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该条后半段规定了相应免责事由。

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维护权益创造价值】姚春波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擅长: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