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马某与女朋友相恋三年有余,并两人同居在一起。马大哈一直没有找到如意的工作,工资收入微薄,两人几乎是早出晚归,沟通减少。其女朋友也是总是把他和其他同学或者亲朋相比较,马大哈自尊心很受伤,以为女朋友在不在爱他了,他也有意无意的冷落其女朋友,慢慢的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分手了。分手后两个月后,马大哈接到女朋友的电话,表示女朋友怀孕了,不幸的是宫外孕,保守治疗已经不现实,只能将输卵管切除。协商后先由女方自己去就医,事后在谈医疗费用。女方就医后产生了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2万余元要求男方承担,马大哈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不解,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律师求助。
二、答疑解惑
在上一期,我们分享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的法律知识,现在根据案列分析一下法律规定,马大哈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在受害人的损失等不到补偿又显示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状况给予的一种处理方法。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二是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三是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摊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在本案中,马大哈与前女友婚前同居并由性行为,婚前同居法律不禁止。导致宫外孕的原因婚前性行为不属于人身损失的侵害行为,双方当事人是不存在过错的。女方切除输卵管的损害后果已经达到了十级伤残,女方现在有10多万元的损失全部由自己承担明显显示公平。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马大哈应当对女方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