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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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不合,家门口过路引发人身损害纠纷

作者:姚春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6次举报
2022-08-08


张三与李二系同村村民,两家素来不和,2020年6月,李二家进行加盖房屋在家门口的道路上堆放了砂石料。事发中午,张三驾车回家途经张三家门口时轿车车轮碾压了堆放的砂石料。李二见状急忙叫停张三大声质问“你是不是故意的?”,双方发生争吵,争吵声引来了两家的家人对骂。在对骂过程中李二的母亲挥舞搅拌水泥砂灰用的长柄铲子击中张三的头部,致张三当场昏迷。张三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轻度颅脑损伤,开支了住院治疗费25600余元。

张三出院后找李二及其李二的母亲进行协商,两家人相互推诿,不愿意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张三将李二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3600余元。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对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赔偿的内容包括受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部分。需要掌握了解两个概念,一是要求赔偿的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受害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二是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其他致害以及其他原因,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本案中,李二的母亲挥铲子致使张三受伤,张三要求赔偿,双方形成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维护权益创造价值】姚春波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擅长: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1530420********44 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