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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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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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高空抛物,法院判决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姚春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0次举报


一、案例介绍

2021年7月,家住玉溪红塔区某小区5幢1单元的业主马大哈下班后将自己心爱的宝马牌小轿车停放在4幢2单元楼下的流水停车位上,车辆停放好后就回家休息。第二天马大哈出门上班去开车时发现后挡风玻璃被烟灰缸砸碎,爱车后挡风玻璃被砸坏让马大哈心疼不已,马大哈心想绝对不能让“凶手”逍遥法外,得赔偿呀。马大哈挨家询问4幢2单元的业主是谁干的?谁家的烟灰缸?业主均不承认马大哈只能报警,经警方勘察走访了案发现场,但也未能找到具体的侵权人。案发楼栋共有7层,每层2户人家,案发楼栋系开放式楼栋,并未安装相关封闭实施和监控。公安对损害的事实进行了记录,马大哈也只能自己先垫付修理费把车后挡风玻璃更换好后在维权。

马大哈咨询律师在建筑物楼下受不明高空坠物砸伤财产受到损害,具体侵权人不明能不能起诉4幢楼的业主?

二、答疑解惑

在上一期,我们分享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知识,现在我们就马大哈车辆损坏讲解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马大哈要起诉4幢楼全部业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具体侵权人不明,即无法确定高空坠物的具体抛掷者或碰落者,侵害方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个人;第二,承担不明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业主、租户。第三,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此种举证责任的承担可以表现为可能侵权人在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或者事发时其所有或者租住的建筑物内无任何人等,侵权人只有提供了合法、真实、客观的证据排除其侵权的可能性,方能免除其补偿责任的承担。综上,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如果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补偿被侵权人损害的责任。

马大哈得到律师的解答后很满意,决定起诉4幢全体业主,但是律师认为起诉4幢全体业主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容易加深邻里矛盾,邻居嘛得到教育就行。但车辆投保商业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车辆损坏在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索赔的。马大哈会心一笑,掏出手机拨打了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最终马大哈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挽回了损失并得到了一只烟灰缸。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维护权益创造价值】姚春波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擅长: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