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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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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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河道游泳溺亡,家属状告河道管理人

作者:姚春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4次举报


以案释法

20218月份的天气异常闷热,在某中学就读的七年级13岁的学生和同村5名小伙伴,相约到本村的河道里游泳。河道距村庄有300米左右远,河道两边是农田,紧挨山脚。河道里经县水利局进行改造建筑了拦水坝,用于防洪和农田灌溉,村民需要取水时在拦水坝的卡槽里置入木板,水位就会升高形成高水位,水流溢出到田地里,达到灌溉目的。为此,在河岸上树立了“禁止游泳、违者罚款”的字样。下午4时左右13岁的学生一个猛子扎进河了就没有再起来,小伙伴急忙通知家长,但悲剧还发生了,在拦水坝的下方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家属与河流管理人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家属遂将村委会状告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在上一期,我们分享的是赔偿权利人的法律知识,现在我们讲解遇到侵权事件后向谁索赔,即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赔偿义务人是指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义务人有以下情形: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自己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人身损害事故因自然人的行为而发生,行为人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确定赔偿义务人最普遍的情形。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雇员致害受害责任纠纷,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案件。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狗、蜜蜂等)致人损害案件中的所有人、饲养人、管理人适用该情形确定赔偿义务人。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物件,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上的物体或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使用、支配下的任何财产,在物件致害的情况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加害人,即赔偿义务人。案例的致害情形就是物件致害,家属起诉河道的使用人、管理人是没有问题,但关键是使用人是否具有过错行为。

  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死亡的“第一杀手”,未成年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监护人,请一定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闸阀好”自己孩子不要到江河湖泊等危险水域游泳和戏水。


【维护权益创造价值】姚春波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擅长: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