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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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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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车祸身亡,亲属起诉索赔被驳回

作者:姚春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0次举报


以案释法

2019年,王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将下班后正常过马路的赵某乙撞死,经认定,王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负有全部责任。死者赵某乙有妻子李某,没有子女,父母均已过世,有哥哥赵某甲。赵某乙死亡后赵某甲及李某办理丧葬事宜。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审判,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判决,人法院判决王某向赵某乙的妻子赔偿因赵某乙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2020年赵某甲以公司未给赵某乙缴纳社保,要求承担损失5万元,对公司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以赵某甲不是赔偿权利人为由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对于身体、健康受侵害的受害人,其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讼而对于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应当包括死亡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受害人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并列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而在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死亡受害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并列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在本案例中,赵某乙的妻子李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他拒绝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赵某乙的哥哥是无权请求赔偿的。因此,为确保所提起的诉讼不被法院驳回,浪费财力和精力,应直接由死亡受害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提起诉讼。


【维护权益创造价值】姚春波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擅长: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