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必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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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李XX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必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4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晋040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XX,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晋04刑终15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马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X、王X(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治市城区云XX某酒吧喝酒时与被害人王X及其朋友发生争执,后王X让其司机赵XX(另案处理)叫人,赵XX叫来被告人李XX及宋XX、暴XX、王X勉、郭XX(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李XX及宋XX、暴XX、王X勉、郭XX等人到达现场后同王X、王X等人用镐把、木棍等工具对王X实施殴打,致使王X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X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王X胸部损伤属轻伤一级,王X双上肢损伤均属轻伤二级,王X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抓获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杨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王X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王X、李XX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李XX因琐事将他人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辩称:其没有殴打王X。
被告人李XX辩称:其没有殴打王X。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X、王X(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治市城区云XX清吧酒吧喝酒时与被害人王X及其朋友发生争执,后王X让其司机赵XX(另案处理)叫人,赵XX叫来被告人李XX及宋XX、暴XX、王X勉、郭XX(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李XX及宋XX、暴XX、王X勉、郭XX等人到达现场后同王X、王X等人用镐把、木棍等工具对王X实施殴打,致使王X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X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王X胸部损伤属轻伤一级,王X双上肢损伤均属轻伤二级,王X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王X于2016年10月19日与被告人王X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王X150000元,并取得了王X的谅解。被害人王X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被告人李XX家属的赔偿款50000元,并对李X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王X询问笔录:2016年4月2日晚上23点许其朋友杨X打电话让其过去帮他开车,他说他喝多了。于是其就来到了云XX的清酒吧。其进去就把找到了杨X,当时杨X在和他的朋友在一起喝酒,杨X还把其介绍给他的朋友,后来其就叫杨X走,于是他们一行就从酒吧里面往外走,其走在前面,这个时候就听见后面有人吵架,当其回过头的时候就发现有人把杨X踹在地上,其就看见对方几个人朝他们扑过来打杨X,其就上前去拉架,结果就被对方打掉了眼镜,其的左手也受伤了。接着他们就互相推搡,这时他们双方就互相推搡着从酒吧出来了。从酒吧出来以后,他们双方开始了争吵,争吵期间,其看见云XX的西面过来三个车,车上下来一帮年轻的小孩手里都拿着镐把子,就朝他们跑了过来,其中一两个年轻小孩过来就朝那名同杨X发生矛盾的戴眼镜的男子走去,并称呼那名男子“王X哥”。后来他们就一起朝其打了过来,都用的镐把子打其的上身,当时其就被打倒了,身上的衣服也被扒了,当时还下着雨,其满脸是血,再后来其就被打晕了,什么也不知道了。因为其是后来去的酒吧,其不知道他们因为什么事情起了争执开始打斗的。对方先动手打的杨X。其的眼镜被对方打掉后,其就看得不是很清,而且外边还下着雨,对方一直拿镐把子打其的头,所以其一直在用手护头,没有看清对方的长相。事发当晚其上身穿着黑色的皮夹克,里面穿着红色的衬衣,下身穿着黑色的裤子。其的上衣被几名男子扒了,上衣里面有其的钱包,里面有5千多元的现金和其的驾驶证,手上的手表也被打掉了。对方大概有多少人其记不清了,从车上下来有十来个。其只知道其受伤了,其他人其不知道。其事发当晚被打伤了,刚从医院出院不久,之前一直不能说话,所以现在才到派出所来说明情况。其的头颅内部出血、两小臂骨折、右手食指第二关节处骨折、肋骨有七根骨折。
2、证人证言
(1)宋XX询问笔录:2016年4月3日晚上23时许其来到城区云XX的一家叫“某吧”的酒吧接其的爱人杨X。其怕他喝多,其去接他。进了酒吧以后其就陪他们聊天,大概过了十来分钟杨X的朋友王X也来到了酒吧,他们就在一起聊天,大概凌晨1时左右,他们就起身往酒吧门口走,当走到酒吧中间的一桌客人的旁边的时候,一名戴眼镜的男子起身和杨X争执了起来。其不清楚是因为何事,其上前劝解,那名男子就吓唬其,接着那名男子就一拳打到了杨X脸上,陪同的其他男子也走过来,其看到事情不好就跑到酒吧对面打电话报了警,然后就跑回家了。对方那名戴眼镜的男子先动手打了杨X一拳,当时杨X嘴角就流血了,嘴唇破了。第二天杨X的脸泛青肿了。王X当时就在和他们聊天,发生打斗中间其已经跑出来了,也就没看到他。
(2)杨X第一次询问笔录:在清吧喝酒时,有一男子(听见叫王X)拽住宁X,让宁X道歉,其就把宁X叫过来。对方就威胁其,其给王X打电话,告诉他其和别人吵嘴,他就来接其。走到门口,该男子就威胁其,并打了其一拳,其就和他打起来,老板拉开后,他们出来,王X也出来,拿着凶器说让他们等,结果路上来了一帮人,手里拿着铁棍、棒球棍,王X就指着他们,他们就打过来,王X中间保护其,对方就朝王X往死里打。
第二次询问笔录:他们在酒吧里面快到门口的地方打斗后,其就和其的朋友从酒吧退出来了,接着对方那名戴眼镜的男子就出来门口向他们辱骂,手里拿着一样东西在挥动。大概四五十公分长,具体是个什么东西其也不知道,对方戴眼镜的男子从酒吧出来的时候手里就多了这么个东西,应该是从酒吧里面拿出来的。
(3)宁X询问笔录:其撞了对方一下,已经道歉了,后他们准备回家,对方叫来了2、3辆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其中一些人拿着棒球棍,其听见有人喊了一声打谁,之后那群男子就开始打了,手中没有工具的就拳打脚踢,其看见一名男子躺在地上被一群人围着打。光头男子参与打架了。不知道对方X头男子手里拿的东西哪里来的。
(4)牛XX询问笔录:对方一名男子朝杨X脸部打了一拳,对方拿凳子朝他们砸过来,其只看到王X和对方打了起来,其就赶紧退出酒吧,对方的人拿着凳子跟着出来,他们双方就吵了起来,期间对方叫的人赶到,其看见两辆车下来十几个人拿着铁棍朝他们跑来,其就赶紧跑,王X没有跑掉就被对方打了。事后听杨X说宁X与对方一名男子发生磕碰,对方让宁X道歉,态度很横。其看见对方一名戴眼镜胖胖的男子一直冲在前面。
(5)牛XX询问笔录:他们在酒吧准备离开,不知道什么原因对方一名男子打了杨X一拳,杨X就还手了,酒吧的人员拉架,那个和杨X打架的男子手里拿着棍子和酒瓶站在门口喊不要走,不要走,他们准备走时,过来4、5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手里拿着棍子,其中一个问打杨X的人打谁,那个人指着杨X的另一个朋友说“就打他,打死他”,然后那十几个人就围着打杨X的朋友。
3、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1)王X讯问笔录
第一次讯问笔录:当时其和王X在清吧酒吧,一名陌生男子撞到了王X,王X让道歉,对方男子就道歉,后来又过来个男子问了王X一声,其去厕所出来以后发现有八九个男子在吓唬王X,其和一起喝酒的朋友都去了门口,有个男子把王X推倒,之后对方就开始打人,对方有一名男子先是在张XX的脸部打了一拳,对方用凳子砸其的脸,其也拿凳子挡对方,一分钟双方不打了。对方出去了,他们也出去,对方把王X叫过去,又打在一起,打着打着过来一帮人拉架,拉着就打在一起,对方好多人都跑了,就剩下一个男子,王X和“锁的”就打那名男子,其把受伤的张XX叫出来,当时路边停着出租车,其过去看见车里有钢管和砍刀。后来他们走到十字路口打了一个出租去淮海医院。他们双方拿着凳子砸,当时其从厕所拿了一根木棍,打在对方凳子上。在殴打的时候又来了一帮人,一开始是拉架,后来打起来了,是王X的司机“锁的”叫的,有李XX、老X、黑X、帅X、李X、小X、勉的等人。他们拿棍棒打对方,一开始还还手打在一起,后来都跑了,只剩下一个体型胖胖的男子,就是领着老外过来的那个男子。那帮人有的是拳打脚踢,锁的、老X、黑X拿着木棍殴打。该男子头部流血,听“锁的”的朋友说是王X打的。其的木棍后来是王X拿了。
第二次讯问笔录:其上了趟厕所,看见对方叫来7、8个男子,王X叫其去找木棍,其就去厕所找了一根给了王X。对方有人就推倒王X,王X就动手,打到外面的路上,对方又赶来几个外国人,其没看见外国人动手,后来王X的司机“杨X”(名叫赵XX)找来的一帮人手里拿着木棍和对方打了起来。其看见对方一名男子被打倒在地。双方打在街上,王X让其去找个工具防身,其就回到清吧,拿了一根黑色塑料管,有五十公分左右长,其拿上就跑出去了。
(2)李XX第一次讯问笔录:2016年4月2日22时以后其朋友杨X打电话给其,叫其去云XX喝酒,其过去以后看到有人在打架,其刚准备下车,看到公安警车闪着警灯来了,有人喊了句“公安局的来了,跑。”当时在场打架的人四散都跑了,其自己也就跑了,其没有参与打架。其在黎城县东XX附近租了个房子,和女朋友在一起住,今天中午就被带到黎城县公安局来了。
第二次讯问笔录:2016年4月2日晚上23时许,其在长治市城区某酒吧喝酒,杨X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某酒吧喝酒,说是王X也在,其就和李X、宋XX一起打车过去了,他们到了云XX,就王X、王X、“岗X”、杨X在一起,王X在地上坐着,其他三人旁边站着,对方当时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对方三四名男子和杨X等人在地上推搡,其过去以后王X和其说他被对方开了个口子,随后其被一名男子掐住了脖子,其就甩开了对方,用拳头朝他打了几下,隔了几分钟王X超、李X楠等人开车过来了,他们车上还带着木质镐把。王X超给了其一根镐把,其朝刚开始掐其脖子的那名男子的屁股上打了两下,对方就跑了,然后其就把镐把扔了。其扭过头看见对方一名男子躺在地上,王X朝他的头部用镐把打了两下。后来李X楠喊叫说要把对方躺在地上的男子拉到老顶山活埋了。随后公安人员来了,他们就跑了。镐把大约一米长,一头粗一头细。当时其右腿膝盖破了,王X鼻子破了,“岗X”面部有一半被打的凹陷了,好像是骨头被打骨折了。对方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头部受伤流血了。其和王X的伤其没注意是怎么造成的,“岗X”的伤其后来听人说是被人拿凳子砸的。对方躺在地上的男子头部被王X打过、也被王X、杨X、“岗X”、王X超、李X楠等人用镐把打过。其不知道对方叫其过去是参与打架,是其叫的宋XX和李X去得SOLO酒吧。宋XX叫了王X勉和郭XX。“杨X”不是真名。王X超、李X楠、宋XX、王X拿着一个镐把朝对方穿黑色皮衣的男子身上打。其没有殴打那个男子。王X勉和郭XX是后来才来的,他们来的时候已经打完了。现场的镐把是李X楠、王X超、暴XX带来的,其认识的有王X超、李X楠、宋XX、王X、王X、岗X都上前参与打架了。其开始到了云XX看见王X和对方几名男子推搡,后来李X楠他们带来镐把以后王X就拿镐把朝那名穿黑色皮衣的男子身上打。
(3)同案犯郭XX讯问笔录:其在某酒吧找王X勉玩,二十分后,宋XX也来了,大概过了半小时,宋出去接电话,进来后说他有急事要他们到某酒吧,他们往外走,其看见宋还叫了两个人,宋和那两个人先打车去了,其和王X勉打车去了,发现一帮男子站在酒吧门口,有一两名男子手里还拿着棍子,他们围着一名男子,后来警察就来了。
(4)同案犯王X勉讯问笔录:其在某酒吧碰见宋XX、郭XX,大概凌晨1点宋XX接到一个电话,宋XX对他们说有个事去某酒吧,说完在酒吧叫了2名男子先去了某酒吧,其和郭XX坐车也去了,其下了车看见一名男子坐在地上,该男子头部在流血,还看见“锁的”和另外两名男子手中拿着棒球棍,将棒球棍放在一辆金色宝马车的后备箱准备离开,这时警车赶到现场。其下车的时候宋XX和其说“这就是王X打的人”。之后其一个人沿着云XX往东面走了。到了某酒吧宋XX在路边站着,准备离开,郭XX和其在一起没做什么。现场大概有十一、二个人,其认识的有“锁的”、王X、暴XX、宋XX还有宋XX一起的两个人。其去的时候已经打完架了。
(5)同案犯宋XX讯问笔录:其和王X勉在淮海喝酒,王X勉接到电话对其说去云XX办个事,其俩打车来到云XX,下车后看见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旁边三四名男子殴打对方,其随手拿起路边的板凳砸到那名男子腿上,其准备上去继续殴打对方,有一名男子将其拦住,之后警察到了现场。办个事就是去打架的意思。其看见现场有棒球棍、一两根镐把都在地上扔着。
第二次讯问笔录:其到了现场有四五名男子打被害人,其听见有人喊“打他”,其过去拿板凳砸了他的腿一下,还踢了他一脚。
第三次讯问笔录:其和几个朋友在某酒吧喝酒,在酒吧看见王X勉、李X、李XX、郭帅X,他们一起喝了几杯酒,过了凌晨王X勉对其说有点事,他们五人出来,李XX打了一辆车,其和李XX、李X坐一辆车,李XX告诉司机去云XX,王X勉和郭帅X打一辆车到云XX,李XX下车和一名叫“锁的”男子说了几句话,其看见“锁的”给李XX指指对方,李XX就上前朝一名男子踢了一脚,其上前朝那名男子踢了一脚,后来其看见地上有凳子就朝躺在地上的男子砸了一下,接着其看见“浩X”和其他五六个人从一辆车上下来,下车他们手里拿着镐把和棒球棍,他们冲上来就打。其到现场的时候看见“锁的”和四五名男子和对方四五个男子在打架,其看见“锁的”“王X”在打被其拿凳子砸的男子。和浩X一起来的男子中其只认识小X,小X姓暴,全名不清楚。其外号叫“黑X”。他们在某酒吧时,王X勉给其说是李XX叫其,其找到李XX,李XX说让其和他去云XX一趟,到了现场其看见李XX朝对方一名男子踢了两脚,其他没看见。
(6)同案犯暴XX讯问笔录:当天21点多其接到杨X电话说王X在云XX和人发生打架,让其过去,还说派人来接其。过了十几分钟,一名叫“浩X”开车来接其,车上还有三名男子,到了现场王X、杨X还有十几名男子在殴打一名男子,其和浩X以及一起来的三名男子一起去殴打那名男子,其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棍打对方的腿,浩X及另三名男子拿木棍打对方男子。在场的所有人都上去打过对方,总共十几个人,其认识的有王X、杨X、“浩X”“龙哥”“小超”“豆豆”还有一名叫“黑X”的也打过对方。他们都用棍子打过对方。其打的腿部,王X他们拿棍子乱打,一名男子拿板凳打对方。
4、书证
(1)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4月3日宋XX报案。
(2)到案经过,证实王X2016年4月14日经传唤到案。2016年5月18日黎城县公安局民警在黎城县黎侯镇东XX将李XX抓获。
(3)身份证明。
(4)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王X无前科。
(5)在逃人员信息表。
5、视听资料
光盘两张内容:1时15分王X和王X在酒吧门口站着,1时17分左右,王X在酒吧内和对方动手,1时25分许在酒吧外打架,1时30分左右,王X拿着两根棍子往打架现场跑去。
6、辨认笔录,证实犯罪嫌疑人暴XX辨认出同案犯赵XX。
犯罪嫌疑人李XX辨认出赵XX。
7、伤情鉴定书,证实王X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王X胸部损伤属轻伤一级,王X双上肢损伤均属轻伤二级,王X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李X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李XX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王X、李XX与被害人王X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马必康律师,男,国家法官学院毕业,法学学士,长治律师在线网创始人,现在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北京律师所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420********45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