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鹏飞|时间:2017年03月30日|10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和被告洪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洪某因公司经营困难欲向原告杨某借款,并于2005年9月27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杨某人民币捌万元正。”之后,杨某并未向洪某支付借款。洪某公司也因资金不足而被迫关闭。2016年12月1日,杨某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9月2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诉讼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洪某也无法证明杨某曾经向其催讨过欠款,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杨某在20年内均可以依据该借条提起诉讼,要求还款。因此,虽然借条出具时间距立案时已有11年多,仍未超过诉讼时效。洪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证据不足。
因杨某未支付过借款,其应该是提供不了支付借款的证据的。在研究杨某提供的起诉状及证据时,我发现果真如此。遂决定以此抗辩。
代理意见:
虽然杨某未提供支付借款的证据,但杨某手握借条,局势对其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洪某想获得案件胜诉必须有充足的理由说服法院,并提供证据支持。
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借款人个人经济状况等思考,我从2006年国家统计年鉴上找到了1995年到2005年杨某所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收据,以此来证明8万元在2005年是一笔巨款。同时,我们提出杨某一直无正当职业,靠低保维生的庭审意见,以证明杨某无出借能力。同时,杨某11年多未提及借款,且如此大额度借款并没有收据、银行凭据等,也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洪某免去飞来债务,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