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鹏飞|时间:2017年03月29日|38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宣告人在20世界70年代开始,精神出现异常,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父母为其以后生计考虑,生前将一处房产留给被宣告人。后被宣告人的姐姐将其带到房产交易处签字过户,将被宣告人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半。被宣告人的弟弟发现。
我通过宣告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方式,要求确认之前的过户行为无效,以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
我以律师身份多次到被宣告人曾经治疗的精神病院调取病例档案资料,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宣告人做精神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李元根患有精神分裂症和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静安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元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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