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是处理债务人破产事件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种程序。 破产清算指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重整又称“破产保护”,即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和解是指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以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 重整、和解和清算被称为破产程序的“三驾马车”。 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新旧法对比: 在我国最初的破产法律中,只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尤其是90年代末的国企破产中,均采取了破产清算的方式,故很多人将破产程序等同于清算程序。 在新《企业破产法》中,引入了和解和重整程序,故现在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包含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个程序,不能将破产简单等同于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