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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主体资格?哪些主体可以申请破产?哪些主体不能申请破产?

发布者:萧恩田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4日|分类:公司法 |1718人看过


问  答


破产主体资格


什么是破产主体资格?哪些主体可以申请破产?哪些主体不能申请破产?



破产主体资格也称为破产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被开始破产程序的资格,具备该资格的民事主体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若不具备该资格,就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


赋予哪些主体破产资格,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等各种情况综合确定的。有些国家将破产资格仅赋予依据商法建立的公司或者一般从事商业活动的其他经济实体,对非商人不适用破产程序。有的国家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将破产资格赋予所有民事主体,不论其是否从事商业活动,也不论负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清产还债。还有的国家根据负债水平的不同规定不同的程序,或针对不同的经济部门规定不同的专门破产法。


在我国,只有企业法人具有破产主体资格。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具有破产资格。企业法人资格的确定,应当以领取工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为准。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等经济组织,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具有破产资格,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


但是,这些组织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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