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合同无效、未收到任何维修通知,却被起诉索要28 万余元维修费,这样的 “恶意索赔” 并非无解!我团队代理本案被告,凭借已生效判决 + 质保期法律规定 + 证据漏洞三重硬核抗辩,帮助委托人完胜胜诉,一分钱不用赔!
一、案情回顾:工程款胜诉后,遭反向索赔 28 万维修费
我方当事人是水电安装实际施工人,此前已通过诉讼胜诉拿回 284 万工程款 + 5 万押金。
不料对方再次起诉,以 **“质保期内代为维修”** 为由,要求我方委托人支付:
材料费 + 人工费共计 281,230 元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方主张:合同约定质保期 5 年,施工人拒不维修,只能由其代修并追偿。
二、律师核心抗辩:三大理由直击要害,彻底推翻诉求
1. 合同无效,5 年质保约定无效,法定质保仅 2 年
双方均为自然人、无施工资质,分包合同依法无效,合同中 5 年质保及双倍扣款条款一并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最低质保期为 2 年。
本案项目2017 年 12 月 7 日验收,2019 年 12 月 7 日质保期已届满。
对方主张的维修发生在2019 年 4 月 —2020 年 12 月,已过法定质保期。
2. 从未收到维修通知,对方擅自维修,费用自担
对方无任何证据证明曾通知我方维修,也无催告记录、函件、微信 / 电话记录。
在我方早已起诉工程款的情况下,对方完全可以联系却故意不通知,擅自维修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3. 施工范围存争议,维修单据真实性、关联性不成立
我方仅施工4 栋楼的部分水电工程,对方索赔范围含大量非我方施工内容;
对方提交的维修清单、送货单、收据无我方确认、无对应项目、无正规发票;
此前工程款诉讼中,对方从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或维修费主张,明显不合常理。
三、法院判决:全部驳回!原告自担诉讼费
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明确认定:
案涉工程法定质保期 2 年,已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届满;
原告未通知被告维修,擅自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518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成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