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连环诉讼中被无端牵扯、要求承担百万还款责任,并非只能被动应诉!我团队代理本案被告(实际施工人),面对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我方与另一被告共同返还100 万元及利息,通过清晰界定法律关系、紧扣生效判决、精准剥离无关责任,最终帮助委托人全身而退,不承担一分钱还款责任!
一、案情背景:前案已厘清责任,本案再被无端牵连
我方委托人是某园区项目水电安装实际施工人,此前已通过诉讼拿回拖欠工程款。
后原告提起不当得利纠纷,主张:
曾按委托人指示,向另一案外人支付100 万元;
前案生效判决未将该 100 万元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要求委托人与案外人共同返还100 万元及利息。
一旦被判担责,委托人将面临额外百万债务。
二、律师抗辩核心:三点定音,彻底排除我方责任
1. 无委托、无授意,付款与我方无关
我方明确指出:
委托人从未授权、指示原告向该案外人付款;
借支单中关于案外人的收款信息,并非委托人书写,事前不知情、事后不追认;
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无书面委托、不能视为向我方付款。
2. 我方未获利,不是不当得利适格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无法律依据。
本案中:
100 万元直接转入案外人账户;
我方未收取、未占有、未获利分毫;
将我方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3. 生效判决既判力优先,不得反言重复追责
前案一审、二审均已明确:
该 100 万元不计入我方已收工程款,原告仍应足额支付欠付工程款。
本案中再要求我方返还,违背生效判决认定,属于重复追责。
三、法院判决:完全采纳我方意见,驳回对委托人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告要求我方共同返还 100 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收款的案外人;
驳回原告对我方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结果:
? 委托人无需返还 100 万元
? 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 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
? 彻底从连环诉讼中脱身
四、律师说法:被牵连进连环诉讼,记住这 3 点
不是你收的钱,坚决不认、不担责
款项未进入你账户、无书面委托,就不能认定为对你的付款。
不当得利看 “谁获利”,不看谁有关系
谁实际收钱、谁获利,谁才是责任主体,不能随意牵连无辜。
生效判决是最强 “护身符”
已生效文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可直接用来抗辩。
五、律师提醒
建工领域极易引发连环诉讼、重复起诉、牵连追责:
工程款纠纷未了,又来不当得利、借贷、维修索赔;
前案刚胜诉,后案又被拉进来承担 “冤枉债”。
专业建工律师能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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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切割无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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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委托人从连环诉累中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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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