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华|时间:2018年12月26日|4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谢某,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传育、成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某银行
负责人:任某,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贺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再审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某银行、贺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谢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谢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