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华|时间:2019年01月04日|4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阮某
代表人:阮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地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阮某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某地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阮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国、成华,被告某地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绵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阮某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某地村民委员会与他人以原告名义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份,被告原村文书阮某给原告一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发现该证所登记的水田面积比原告家庭实际承包经营的面积少0.40亩,旱地面积比实际承包经营的面积少0.28亩。为此,原告找通山县农村经营管理局更正,通山县农村经营管理局称他们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来审核登记的。后原告才得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代表人签名并非原告的家庭成员本人所签,而是被告请人冒签的。同时,因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归某地村十组所有,故被告亦无发包该土地的资格。综上,他人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得到原告的授权,属于未生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地村民委员会与他人冒用原告阮某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阮某的名义,于2005年4月1日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原告阮某承包经营户不发生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某地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