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华|时间:2020年08月01日|4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9月19日,原告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财富中心2号楼负1层-1171号商铺,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财富中心2号楼产权商铺委托租赁管理合同书》,原告将商铺委托被告B公司进行租赁管理,前三年为市场培育期,期满后转入委托租赁管理期(12年),管理期内基本租金收益为每平方米81元/月且全部归原告所有,基本租金收益每半年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年的6月28日及12月28日或之后的20个工作日,管理期内增值租金收益则按比例分配,如被告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收益的,应按日0.0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16年7月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收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且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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