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华|时间:2020年08月01日|4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A公司购买财富中心2号楼负1层-1216号商铺(面积为29.09㎡,单价为12434.34元/㎡),因A公司误导,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财富中心2号楼产权商铺委托租赁管理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将此商铺委托给被告运营管理,前三年为市场培育期,市场培育期满后双方自动转入委托租赁管理期,委托租赁管理期限为十二年,委托租赁的基本租金收益为每平方米90元/月,基本租金收益每半年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年的6月28日及12月28日或之后20个工作日内,计租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及7月1日至12月30日。被告未依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原告支付收益的,故原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且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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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