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华|时间:2020年08月01日|3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9月份,被告原村文书A给原告一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发现该证所登记的水田面积比原告家庭实际承包经营的面积少0.25亩,旱地面积比实际承包经营的面积少0.24亩,为此,原告找XX更正,XX称他们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来审核登记的,后原告才得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代表人签名并非原告的家庭成员本人所签,而是被告请人冒签的,同时,因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归XX所有,故被告亦无发包该土地的资格,综上,他人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得到原告的授权,属于未生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