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律师网

您的权益 我的责任

IP属地:湖北

成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4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1540951点击查看

拖欠百万货款被追回

发布者:成华|时间:2020年08月01日|3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武汉XX厂诉湖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X民事判决书(2017)鄂0111民初3018号原告:武汉XX厂,经营者:A,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传育,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被告:湖北省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XX,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武汉XX厂(以下简称XX厂)诉被告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中港XX)、湖北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厂的经营者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传育、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港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港XX支付原告货款120万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标准支付违约金;2、判决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5日,中港XX因承接XX公司承建的花城家园C4地中小学项目,与原告签订《木方及模板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XX、模板,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供货,但中港XX未能按约付款,2015年3月27日,中港XX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确认中港XX欠付原告货款180万元,由XX公司从应付中港XX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原告,2015年7月5日中港XX向XX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XX公司代为支付,2015年9月中港XX支付了20万元,2016年2月5日和9月5日,XX公司两次共向原告支付了40万元,余款120万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中港XX逾期未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XX公司未按照中港XX的委托向原告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依法予以裁判,被告中港XX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XX公司辩称,1、我公司没有书面或口头协议表示愿意承担原告与中港XX之间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原告不应起诉我公司;2、中港XX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我公司的签章,未形成债务转移,故我公司无需承担或连带承担债务;3、我公司与中港XX尚未完成结算,没有到期确定的债权,原告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客观条件,综上,我公司与原告无直接合同或其他债务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支付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5日,XX厂与中港XX签订《木方及模板购销合同》,约定中港XX向XX厂购买木方及模板,具体金额根据中港XX现场实际收货时据实结算,付款方式为:1、学校8月底封顶前一周内付款90%;2、高层(26层)施工至13层时付款55%,余下2015年元月底付清,如中港XX逾期付款,模板每张每月加价1.5元计算,木方每月每米加价0.5元计算,合同签订后,XX厂依约供应了木方及模板,2015年3月27日,XX厂与中港XX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双方确认,中港XX欠付XX厂的材料款总金额为180万元,逾期付款期间应付违约金再行协商解决;二、因中港XX现无力付款,只能待XX公司后续支付的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同意,中港XX将XX公司应付工程款中的180万元转交XX厂,由中港XX通知XX公司直接支付给XX厂,三、若XX公司不同意向XX厂付款,最终仍由中港XX向XX厂付款,2015年7月15日,中港XX向XX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载明:中港XX欠A模板货款180万元,若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未付清,则同意XX公司代为支付,诉讼中,XX厂自认2015年9月中港XX支付了货款20万元;2016年2月5日、9月5日,XX公司分两次支付了共40万元,A货款120万元未付,本院认为,XX厂与中港XX之间的《木方及模板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XX厂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中港XX在2015年3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结算金额为180万元,应当依约及时支付货款,但其逾期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XX厂继续支付余下货款120万元,XX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在《木方及模板购销合同》中虽约定有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后续的《协议书》的结算金额中无法区分木方、模板的具体数量,故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法适用,本院依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酌定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XX厂认为XX公司未按中港XX的委托支付货款,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从XX厂与中港XX的《协议书》,以及中港XX向XX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的内容来看,XX公司是受中港XX的委托代为向XX厂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XX厂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港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XX厂支付货款120万元;二、被告湖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XX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XX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被告湖北XX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A

  • 全站访问量

    955145

  • 昨日访问量

    122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成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