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华|时间:2020年08月01日|3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承包经营户与通山县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通山县XX民事判决书(2017)鄂1224民初1407号原告:A承包经营户,代表人:A,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山县XX,法定代表人:A,通山县XX主任,原告A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通山县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C,被告通山县XX的法定代表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通山县XX与他人以原告名义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份,被告原村文书A给原告一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发现该证所登记的水田面积比原告家庭实际承包经营的面积少0.40亩,旱地面积比实际承包经营的面积少0.28亩,为此,原告找通山县XX更正,通山县XX称他们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来审核登记的,后原告才得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代表人签名并非原告的家庭成员本人所签,而是被告请人冒签的,同时,因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归通山县XX所有,故被告亦无发包该土地的资格,综上,他人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得到原告的授权,属于未生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山县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2005年二轮延包时,因被告下属的各组不具备法人资格,就以村的名义发包,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签名都是由村组请人代签的,因为怕发生纠纷,所以土地承包证至去年才发到原告的手中,本院认为,通山县XX承认A承包经营户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A承包经营户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2005年4月1日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系他人冒用了原告A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A的名义在合同中签名,且无证据证明签名的人员具有代理权,原告亦对该合同不予追认,故该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通山县XX与他人冒用原告A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A的名义,于2005年4月1日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原告A承包经营户不发生效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通山县XX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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