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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原告经营废品收费站期间被勒索绑架,有唯一目击者报警,判处被告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者:成华|时间:2020年06月28日|3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翁某伙同陈某、黄某、邓某、孟某(均已判刑)与同事杨某(在逃,另案处理),于2014年10月8日23时许,在其公司施工现场抓获盗窃扣件的秦某,秦某遭受殴打并被要求赔偿损失。在获取赔偿后,被告人翁某等人以该工地屡次被盗为由不顾秦某的辩解认为与秦某有关,逼迫秦某交待扣件销赃的去向,意图找收废品的人继续索要“损失”。秦某为求脱身,答应了上述要求。次日2时许,被告人翁某伙同陈某、黄某、邓某、孟某、杨某在秦某的带领下驾车赶至位于本市武昌区吴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秦某敲门进入假意卖扣件,在吴某进行清点之际,被告人翁某等人冲进店内强行将吴某架走并挟持至湖边。被告人翁某等人以吴某收赃为由,用拳脚、铁棍对其进行殴打,并要求吴某给家属打电话拿钱放人。

因吴某之妻孙某1在案发时亲见被告人翁某某以吴某收赃强行将其塞进车内带走,于当日凌晨3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多次逼迫吴某拨打电话或者接过其电话向吴某家属催促筹款。当日6时许,被告人翁某等人收到吴某家属汇款人民币9800元后,将吴某释放。被告人翁某等人随后到银行取款并与同伙分赃。

被告人翁某于2017年3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翁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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