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权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限购导致买房人无资格办理房屋登记而解除合同,中介费是否可以要求退回?

发布者:胡权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517人看过

胡权律师观点:
1、应当着重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据此判定居间服务商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2、应当需要明确《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中介服务项目的约定,有约定则从约定;若合同中未对居间方的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服务内容、治理、程度判定应当支付的相应服务费用。

2016年各大城市相继出台限购政策,由此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急剧增多。其中一类纠纷,即是居间合同服务纠纷。


一、居间合同的规定
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424条至427条。
424条开宗明义的规定了,“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定义,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

二、房屋中介的主要义务
下面以武汉市房管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编号WGF-2016-0801)版的居间版买卖合同为例,根据该合同的第三条付款方式中规定:1、居间方有保存出卖方不动产所有权证的义务。2、居间方有代为保管尾款的义务。3、居间方有办理完税的义务。根据第五条规定,居间方还有居间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可知, 居间方不仅负有提供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资讯并撮合双方最终签订合同的义务,还要协助办理钱款交付、房屋交接、完税手续等,更重要的是,还要协助办理买卖双方过户手续。

三、因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中介费是否退还?
此前,本公众号推送过一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因颁布限购政策以致买方丧失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解除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买卖双方均没有违约情形,因此,应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篇文章仅仅是介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实际上,二手房买卖中绝大部分还涉及到居间方(中介方)的责任承担及中介费用承担问题。

依上文所述,居间版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中介方所需承担的义务,那么,若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虽同样不可归责于中介方,但由于居间方未完成全部的义务,且基于公平原则或者情势变更原则,买方只需承担合理的中介费用,而非全部的中介费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限购限贷令颁发后,居间方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仍然为收取中介费而强行撮合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支付中介费用一方有权要求居间方退还中介费用。虽不明知买方没有购房资格但作为专业房产从业人员未尽到提示义务,以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中介方应当只收取合理的中介费用,退还部分中介费用。



法条: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