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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虎律师
执业资质:1330120**********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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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士虎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8日|分类:公司法 |511人看过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注册了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即使转让了股权,表面上脱离了公司,实际上不因为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自己的出资义务。善意提醒各位股东,盲目注册的公司,不经营了,也不要盲目的转让自己的股权,小心自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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