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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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王建功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54次举报
2016-12-15

   房产合同纠纷在生活中已经常见,纠纷双方在无法解决情况下,自然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房产诉讼中除常规证据之外,随着科技发展,微信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已经十分常见,但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观点,作者认为运用微信证明的时间应当全面提供证据,一般如双方微信注册昵称,绑定的手机号,聊天时涉及案件核心是否有删改等进行综合分析。作者在处理诸多房产纠纷案件中也多次运用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以下通过案例分享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

案例

   张丁与2016年3月份在宝山区购买贺乙一套二手房屋,房屋总价4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产值款项125万元(加定金),余款在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以贷款方式进行支付,贷款不能获得批准时,应当有张丁全额支付,合同签订后,张丁如期支付了首付,双方以微信方式保持联系,贺乙通过微信关注贷款进度情况,双方如期签订了房地产正式合同文本,但在贷款期限届满时张丁接到银行通知,告之还需要15下工作日才能获得批准贷款,张丁通过微信告之贺乙,贺乙在微信中表示理解,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等诸多因素,贺乙通知张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诉讼法院,贺乙认为张丁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为此主张解除合同,依据合同应当承担房屋总价20%违约金。

作者代理该案观点认为:张丁不存在违约,合同虽然约定了支付期限,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系双方对延迟支付房屋尾款达成的新的合意,新的合意是双方共同意志体现应当遵守,为此作为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贺乙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张丁不存在违约,双方合同受法律保护,张丁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贺乙对真实性进行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是对支付期限新的要约达成,为此驳回贺乙诉讼请求。

   1、出示微信聊天记录时在保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与意思统一性,2、在开庭前要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时间顺序进行整理,3、需要出示聊天记录的完整载体。


王建功律师,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研究生企业导师、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
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73 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