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长期以来,统一的门店都是特许经营的重要标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将“两店一年”作为认定成熟特许经营模式的基本条件,并列为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核心要件。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特许经营模式都必须具备线下的统一门店呢?或者说,没有统一的线下门店要求,就不成立特许经营?
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对此问题进行了新的突破,值得注意。
在曹XX诉杭州XXX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特许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本案中,首先,双方签订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1.3条约定“XX云管家”项目所涉的全部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XX云管家”商标、标志及有关营运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等所有相关资源和技术。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表明XXX公司自称拥有“XX云管家”商标等经营资源;其次,协议第4.1.4条进一步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以“XX云管家”授权城市合伙人的名义进行运营推广,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和损害了“XX云管家”的品牌声誉,甲方有权与乙方取消合作”,亦表明XXX公司授权曹XX使用“XX云管家”的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活动;最后,曹XX为取得相应授权分别支付8万元授权服务费,该费用应属于特许经营费。综上,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城市合伙人协议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XX公司抗辩称,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曹XX作为城市合伙人必须按照树熊云公司指定的统一经营模式开设线下标准化的实体店、使用统一的门头标识、采用统一的门店运营管理系统等,因此,双方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现代商业模式日新月异,特许经营的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互联网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今天,经营模式早已不局限传统的线下门店形式,有无统一的门店并非是判定是否构成特许经营关系的关键。本案中,曹XX在XXX公司的授权下统一使用“XX云管家”城市合伙人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并向XXX公司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故对XXX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对于特许经营的理解,已经突破了“统一线下门店”的范围。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颁布于2007年,至今已有14个年头。当初出台也是应急之需,主要针对的是实体店的特许经营,如今已经赶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当前,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自动售货机加盟、网店加盟、闪店加盟,甚至是APP加盟等多种新型连锁经营模式。这些加盟形式大多是没有实体店存在的。有的纯粹是网络经营模式;有的是“半网络半实体”,比如闪店的经营模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不用注册实体门店。这些经营模式只要符合了特许经营的特征就要纳入特许经营的范畴。
然而,这些特许经营模式,如何遵守“两店一年”的一般特许经营成熟模式的法定标准?如何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国家特许经营立法上目前还是“真空”地带,值得研究。同时,在法律尚未完善之前,特许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新型特许模式的合作时要有更审慎的注意义务,以防范各自法律风险。
王一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