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王一流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385169967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0:59

【加盟维权100问】1:签了培训服务合同,能适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吗?

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0次举报
2020-04-16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判断一个合同是否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来确定,而不是根据合同名称。因此,不管你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培训服务合同”、“合作合同”、“区域合伙人协议”、“合伙合同”,还是“代理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品牌授权协议”、“总经销合同“等等,只要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经营者将自己的经营资源授权给他人按照统一模式经营并获取利益”这个核心要件,即可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来进行处理。

即使加盟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但只要特征符合,最终仍应被确认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据《条例》进行处理。因此,纵然加盟合同千般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仔细审查条款,合同性质都是可以辨别出来的。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太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婚姻家庭
江苏太保律师事务所
1320120********49 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