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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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引流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观点汇总及评析

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16次举报

近年来,随着网络推广逐渐成为企业营销的主要手段,因网络关键词设置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该类案件的一般特征是,企业在进行网络推广时,以竞争对手的商标、字号、商品名称等设置为网络搜索的关键词,链接到自己的经营项目或经营主体,从而引发竞争对手提起诉讼。目前,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本文对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地法院的典型判例进行梳理,为企业防范此类法律风险提供相关建议。

一、裁判观点汇总

1、绝大多数案件认定侵权成立

笔者以“百度搜索”为关键词、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为地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搜索到近3年内,涉及搜索关键词设置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共11个。其中仅有北京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11民初7269号],未支持原告的侵权主张,并驳回了其全部诉请。法院的主要驳回理由是原告北京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XXX焖锅·饭”品牌项目的运营模式、广告宣传、门店设计、装饰装修、餐桌餐具等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这也就是说,法院并不是对“利用对手关键词引流行为”的认可而驳回原告诉请。

而在201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JFR和南京ML、BD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6)苏01民终8584号]中,法院则认定:本案的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没有包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11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应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来判断,虽然ML公司以JFR公司涉案商标中的“XXX”作为推广链接的关键词,但综合考虑其设置的推广链接的具体情形、关键词广告市场特性以及网络用户的认知水平等因素,其行为尚未达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程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裁判观点比较特别,是极少否定侵权的判例。目前,该判决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无法搜索到,不好分析其裁判原因。

从整体上看,各地法院对于利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字号、商品名称等设置关键词的引流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

    2、裁判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各地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多数案例涉及引用他人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如南京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苏03民初87号]、南京XXXX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苏0509民初10657号]、北京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XX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京0105民初58951号]、北京X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XXX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京73民终1220号]等均是此类型。

在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与XXX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2021)云民终546号],法院引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以“其他混淆行为”认定一审被告侵权,较为特别。

3、判决赔偿数额差异很大

在搜索到的案例中,受侵权人均无法充分举证其所受损失的数额,法院主要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侵权情节、过错及恶意程度、受侵权人维权的合理支出以及最高额500万元以下的赔偿标准等,来酌定赔偿数额。这也导致法院在实际裁判中,判决赔偿的数额差别很大。在笔者搜索的案例中,大多数案件的赔偿数额在3万至20万之间。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是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9)浙03民初629号],法院判决秦皇岛兴丰公司赔偿一鸣公司205万元。判决赔偿数额最低的是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与XXX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21)云民终546号],法院仅判决赔偿1万元。

4、责任承担方式判决不统一

在搜索到的案例中,判决侵权成立的均支持受侵权人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主张。但关于侵权人是否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各地法院判决并不统一。如在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9)浙03民初629号]中,法院判决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的同时,判决“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版面不小于125px×125px,内容须经本院审定)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而在南京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20)苏03民初87号]中,法院则认为,“因本案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南京X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江苏XX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因此对于南京XXX公司要求江苏XX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5、网络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不统一

在此类案件中,受侵权人往往以网络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作为竞争对手的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目前搜索到的生效判例中,绝大多数并不支持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如在廊坊X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9)京73民终2325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即支持了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其不对XXX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深圳市XX商标事务所诉重庆XXX公司、北京XX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北京XX公司在接到精英商标所要求删除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故改判北京XX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评析:

“流量为王”的时代,任何企业都希望争取到更多流量,但也必须取之有道,遵守基本的法律规则,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为了防止对他人侵权,企业在做网络关键词推广时首先要进行关键词的筛查,不能交了推广费就万事大吉。通过目前的判例可以看出,网络公司也并没有筛查关键词的法定义务,如企业自己不重视,最终侵权的责任也只能自己买单。同时,作为品牌经营者,也要重视自身的商标、企业字号、商品名称、网站名称等品牌经营资源的保护,尽早注册、尽早登记,注意保存品牌经营的相关证据。如遇侵权行为,要积极公证取证,争取与侵权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要及时走法律程序维权。作为网络推广平台,其也并非“高枕无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负有接到通知之后的“删除义务”。如其无故拖延,漠视侵权行为,其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