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通常除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做出处置之外,还要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做出相应的处分。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对财产以及债务的分配达成一致,那么法院将对此做出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之前的文章中以及提及。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哪些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结合《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中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可以来进行了解。
《婚姻法解释二》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这个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做出的保证,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两个观点:第一种认为属于个人债务。人保是基于保证人的信誉担保而存在,与物保以财产为担保保证债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人保是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其可能产生的债务明显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其配偶知晓保证一事,也不能成为其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因。况且,一旦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其仍可以基于其保证人的身份而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种认为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律师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考虑到保证是基于个人信誉的担保而存在,配偶不应对其个人做出的保证而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