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蓉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2日 3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孟先生系军残转业人员,于1992年12月1日参军服兵役,1998年7月退伍后到被告山东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原告因身体原因休病假,2018年被告以原告长期旷工为由,向原告发出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原告携此通知书,向本律师求助。
办案经过:
律师在充分了解有关案情后,结合原告不想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的意愿,以单位存在不按规定承担医疗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长期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等违法行为,于2018年5月3日主动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敦促被告支付相关劳动待遇。
2018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孟先生工资10737.76 元、经济补偿金40918.5 元、医疗保险费5943.58元、疾病救济费21694.28元、未休年假工资报酬8768 元,共计88062.12 元。
律师点评:
该案的处理,得益于原告遇到法律纠纷后,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变被动为主动,取得了阶段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