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蓉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2日 2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双方于2017年7月签订省级总代理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方作为被告方山东省各地区总代理,代理销售一次性使用自动止液输液器;代理价格为每套某某元;代理期限为一年。原告正常销售后须向被告缴纳保证金20万元。
2017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代理价格变更为每套某某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因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客户退货。经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协调,被告方同意给原告方退货退款。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物流公司将价值52200元货物退回至被告处。被告方收到货物后却迟迟不予退款,微信不回,电话不接。无奈之下,原告向本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及时帮助原告搜集有关证据材料,整理诉讼、保全材料,联系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第一时间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查封被告公司账户。
2019年9月18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在2019年9月28日前支付原告52200元,在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1000元,在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金额及违约金87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保全费2320,共计5645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
遇到法律纠纷,第一时间与律师取得联系,抓住案件处理黄金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