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蓉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2日 5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6日18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潍钢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毛某某路时,与同向行驶至此处的吕xx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某、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民警到达现场时,现场车辆均已变动,双方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过程陈述不一致,经调查访问没有找到目击证人,现场无交通警察指挥,也无交通监控设施,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后双方自行协商,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吕某某8000元。数月后,吕某某伤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了。经医院诊断,吕某某急需手术治疗,手术费约计十万元。吕某某家人联系到王某某,希望其承担一半了医疗费为吕某某做手术,被王某某一口回绝。后吕某某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
办案经过: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建议吕某某尽快住院治疗,同时为吕某某整理起诉所需材料,向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019年7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某赔偿吕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14457.06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 8000元,余款计 206457.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本可以五万元解决的问题,到最后却付出几倍的代价。律师建议:遇事儿,不要一味逃避,应积极面对,必要时及时寻求律师帮助,这样不仅对他人负责,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