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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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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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可要求十倍赔偿

发布者:周晓艳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650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651日,原告孙某在被告石家庄某超市购买××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某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判决结果:

   石家庄市某人民法院于2016910日作出判决:被告某超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某5586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某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某从超市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某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某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某超市认为孙某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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