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原告孙某在被告石家庄某超市购买“××”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某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判决结果:
石家庄市某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某超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某5586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某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某从超市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某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某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某超市认为孙某“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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