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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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发布者:周晓艳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387人看过

      基本案情:

        某地的乡间道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拉化肥到自家耕地里,在十字路口与同村居民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及家属就事故成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发生争执,无法达成一致。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赶赴现场处理。

     律师点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乡间道路上,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参照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则原则。

       上述归责原则体现的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负担原则是指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实行优者负担原则,是为了贯彻公平责任原则,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大,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本案中,王某驾驶的三轮车与行人赵某相撞。事故任何一方都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摘自大律师交你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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