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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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比例的,受害人的损失由谁赔偿

发布者:周晓艳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233人看过

基本案情

胡某是某企业司机,2016年春节,胡某驾驶单位的小货车外出送货。当车辆行驶至某村附近时,遇到村民孙某搭车。在某十字路口处,胡某的小货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至孙某受伤,被送往医院。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无法确定肇事双方的责任比例。事后,孙某向胡某所在单位要求赔偿,遭到拒绝,起诉。

裁判结果:

判决某企业承担孙某损失50%的赔偿。

裁判理由:

本案中,孙某乘坐胡某驾驶的小货车与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虽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但毕竟是两相撞车辆驾驶人的共同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在被告胡某和某企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在撞车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情况下,两相撞车辆应公平承担因共同过错导致原告孙某人生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即由肇事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上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某企业音高就其雇佣的司机胡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胡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孙某的人身损害的,某企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胡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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