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谭孝奎与李钊,何训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14号 原告谭孝×,男, 委托代理人A,重庆市XX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A,男,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B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B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5元,减半交纳3583元,由原告A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