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6日 4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与被告龚X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在一定时间段内,基于对被告的信任,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总计146340元。被告借款后未按期返还,原告多次催告未果,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龚X分期向原告周X支付全部借款本金146340元,具体分期付款时间及金额有明确约定。若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案款。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约定日期前给付原告。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立案: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此案。
调解: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5日进行了庭前调解。
协议达成: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法院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效率: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快速进行了庭前调解,有效缩短了纠纷解决时间。
分期还款:调解协议明确了分期还款的计划,为原告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法律效力确认:法院及时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保了协议的执行力。
诉讼费用处理:调解协议中对诉讼费用的承担进行了明确,体现了公平原则。
强制执行条款:协议中包含强制执行条款,为原告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保护。
本案展现了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调解能力,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被告提供了可行的还款计划,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应注意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