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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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A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金堂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辜同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法民特字第00010号 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A必,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变卖被申请人位于奉节县永安XX18-6的房屋(301房地证2012字第189929号)和奉节县永安XX2-1、2-3、2-5、2-7的房屋(301房地证2012字第189930号)并就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等共计3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201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A向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借款300万元,约定月利率1.3%,借款期限3个月,逾期后利率上浮50%,2014年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两份,并办理了抵押登记(301房地证《押》2014字第00189号抵押专用房地产产权证),约定借款人以奉节县永安XX18-6的住房一套作价50万元、以奉节县永安XX1幢2-1、2-3、2-5、2-7的房屋四套作价250万元共同作为抵押物,抵押权设定日期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4月16日,同日,被申请人A作为借款人向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出具借款300万元的借据一份,同时B的配偶B向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出具同意以C名下的财产提供保证的声明一份,借款后,辜同必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0日止,此后,被申请人再未履行到期的借款本息, 审查中,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视为对《借款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A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且双方就抵押的房屋即登记在辜同必名下的位于奉节县永安XX18-6的住房一套以及位于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63号1幢2-1、2-3、2-5、2-7的房屋四套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申请人申请变卖抵押房屋并就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但逾期利息的标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重庆市XX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登记在被申请人辜同必名下的位于奉节县永安XX(现永安街道办事处)XX1幢18-6的住房一套以及位于奉节县永安XX(现永安街道办事处)XX2-1、2-3、2-5、2-7的房屋四套等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3%加收50%的方式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为限)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A承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B
刘金堂律师,咨询电话:13320318817(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重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