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8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XX以与谭XX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冉XX同意刘XX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刘XX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8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XX撤回起诉及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刘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